202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中,关于法的效力层级的知识点是一个重要考点。以下是该考点的详细归纳: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决定了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地域效力。常见的法的形式包括: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不同形式的法律在适用上的优先顺序,具体规则如下:
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形式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裁决适用: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综上所述,在准备202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时,考生应深入理解并熟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的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准确应用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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