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单位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民报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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