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1.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社保】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房改】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伤残鉴定】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雇主与保姆】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师傅与徒弟】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承包者与受雇人】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调解
(1)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3)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名或盖章 + 调解员签名 + 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一式三份。
(4)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有合同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劳动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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