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考点,主要涉及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以下是对该考点的详细归纳: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设定权限: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有所不同。例如,宪法和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最高权威,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有相应的设定权限,但需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禁止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通常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此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公众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公众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制度,并及时核实、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作为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的重要考点,涉及设定、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考生应全面掌握相关知识,以便在考试中准确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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