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二建《工程法规》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考点,主要涉及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调整方法、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考点的详细解析: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基本原则:合同价款的确定应遵循市场规律,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具体原则:价款或报酬的确定还应考虑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可以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也应相应调整工程价款。
经批准变更设计的,需根据变更情况调整工程价款。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也可能导致工程价款的调整。
三、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预付款:预付款是开工前发包人预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准备的款项,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30%。
进度款:进度款是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支付比例和方式需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结算款:竣工结算款是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剩余工程价款,需扣除质保金和已付款项。
支付时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按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行使条件: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在合理期限内,且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限制条件: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
五、阴阳合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综上所述,2025年二建《工程法规》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考点涉及多个方面,考生需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并灵活运用以应对考试。同时,也需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以确保答案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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