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工程量偏差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1)当 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时:S=Q1×P1
3)新综合单价 P1的确定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最高投标限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公式计算:
①当 Q1>1.15Q0时,若 P0>P2×(1+15%),P1 按照 P2×(1+15%)调整;若P0≤P2×(1+15%),P1=P0
②当 Q1<0.85Q0时,若 P0
其中:P0投标综合单价;P2 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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