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施工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1.受受法律保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范围
1)国家保护的文物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文物归谁所有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2. 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可以,如下:
①一般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再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3)制订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允许:
①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②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③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3.施工中发现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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