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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建法规新增考点: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作者:匠人教育 来源: 2025-02-21 11:22

新增考点: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1、排污许可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增考点: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1、排污许可

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施工水污染防治

(1)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3)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4)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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