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2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关于**“合同的订立”**的精选考点总结,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帮助考生高效备考: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形式
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
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0条)。
口头形式: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但建设工程合同不得采用。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
1. 要约(发盘)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民法典》第474条)。
要约失效情形:
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2. 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常见形式: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
3. 承诺(接受)
条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
内容与要约一致(对标的、数量、价款等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83条)。
承诺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
未确定的,对话方式(即时承诺)或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民法典》第493条)。
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
采用数据电文的,收件人主营业地为成立地。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要求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不成立。
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文件→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合同成立)。
阴阳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五、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定义: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无效情形:
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六、缔约过失责任
适用情形(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时):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泄露商业秘密)。
责任形式: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如准备履约费用)。
高频易错点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撤回:要约生效前;
撤销:要约生效后,承诺发出前(不可撤销情形: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招标人可没收投标保证金,要求赔偿损失;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典型例题
【单选题】某施工企业向水泥厂发出要约:“购买42.5级水泥100吨,单价500元/吨,三日内回复有效。”次日,水泥厂回函“同意,但单价为550元/吨”。水泥厂的回复属于( )。
A. 承诺
B. 新要约
C. 要约邀请
D. 无效行为
答案:B(对价格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备考建议: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原文(第470-508条)理解核心条款,重点区分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条件、合同成立规则,并通过案例题强化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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