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向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批发业务企业,应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3)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4)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5)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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